闽侯法院首例!

“房屋买卖、投资理财、保险股票、产品推销……”每天我们都会接收到这类骚扰电话或短,作为手机用户面对这类骚扰也只能忍气吞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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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别担心,这群盗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贼再也不能继续嚣张了!近日,闽侯法院审结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成功打响打击该类违法犯罪的第一战。

案件回放

网上售卖个人信息

买卖个人资料,买卖个人资料怎么定性

杨某某利用QQ群和别人交换得来量信息,通过在网上售卖公民个人信息获取利益。

2016年6月,杨某某以400元向他人出售3万余条车主类公民个人信息。

2016年3月,李某某通过QQ联系杨某某,以1000元分三次向杨某某购买350余万条企业法人代表的个人信息。

2016年4月至6月,李某某又以1000元、350元、3000元分别向杨某某购买50余万条2015年工商企业法人代表的个人信息、2016年工商企业法人代表方面的个人信息、200余万条业主信息和600余万条车主的个人信息。

情节特别严重被判徒刑

公安机关提取被告人杨某某注册的百度网盘和360云盘,发现房产业主类信息有300余万条,车主类公民个人信息有500余万条,企业法人代表类信息有400余万条。公安机关随机抽取90条手机电话类公民个人信息和10条身份证类公民个人信息,经核实均为真实信息。公安机关随机抽取五个文档进行统计,这五个文档中包含的不重复的公民个人信息已超过5万条。

闽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杨某某向他人出售、李某某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均达1000余万条,其中不重复的公民个人信息均超过5万条,情节特别严重,本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法官释法

信息安全,对国家、行业影响重大,对公民个人也十分重要。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自由,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个人隐私及正常工作、生活构成了严重威胁。

一旦信息安全的防线失守,就如同打开了潘多拉魔盒,极易滋生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衍生犯罪,社会危害严重。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

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的范围,这包括个人专属性的信息,也包括涉及公民隐私的信息。

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自《刑法修正案(七)》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新增为犯罪,迈出了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关键一步。

然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要包括两种行为方式:

1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根据信息来源的不同,此种行为又可区分为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和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情形,后一种情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典型情形

普通民众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涉嫌犯罪!

典型情形

银行、教育、电信、快递、证券、电商网站等行业从业人员,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涉嫌犯罪!

提醒:

《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从事金融、电信、医疗等部门的人员应对公民个人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典型情形

“人肉搜索”提供个人信息,涉嫌犯罪!

提醒:

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之于众,进行所谓的“人肉搜索”,认定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2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指采用秘密的或者不为人知的方法取得他人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行为。“其他方法”,是只要行为人没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依据或者资格而获取相关个人信息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非法获取的行为。

典型情形

通过网络购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无论是否使用,均涉嫌犯罪!

提醒:

公司企业为了拓展业务,在网上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成为行业间尤其是销售行业的潜规则。别把“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不当回事,购买他人隐私类信息、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的,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 事 责 任

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保护

公民个人信息

为了遏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不断提高群众安全感,保障群众合法权益,闽侯法院建议:

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护教育,对公民自我防护要进行经常性教育。

买卖个人资料,买卖个人资料怎么定性

公民自身要在日常保管好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等,接到陌生电话或短信时,要沉着冷静,仔细辨认内容真伪,确保信息不外泄,谨记“不听、不信、不转账、不汇款”。

重点整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重点渠道,督促银行、电信、快递、证券、电商等承载公民个人量信息的行业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服务系统和从业人员严格管理和规范。

紧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各犯罪链条,顺藤摸瓜、深挖细查、全面打击,从根本上铲除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毒瘤。

来源 | 闽侯法院

编辑 | 福建《政务新媒体》采编中心 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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